1.通常情况下,被限高后,个人或单位的正常工作均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2.正常措施的核心关键在于被限高人员向法院证明自己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具备履行意愿但欠缺一次性履行能力,即:证明“非恶意拒不履行”。
3.自我评估个人实际情况后,被限高人员可尝试采取以下措施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措施:
(1)基于生活或经营所需,申请暂时解除限高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8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2)申请分期履行方案。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分期履行申请书》 ,应体现诚意和现实性,最好能筹集一小笔资金作为首期款 (诚意金)随申请一起提交。申请书的内容通常包括:
清晰列明债务总额。
详细、可落地的分期还款计划 (例如每月具体还款日期、金额)。
说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该方案是你目前经济能力所能负担的极限。
表达强烈的还款诚意和对过去未能履行的解释(如失业、疾病、生意失败等,附相应证据)。
如果法院基于申请的可行性、债权人的意愿, 也许能暂时解除或放宽限制措施,以便恢复偿还能力继续履行。
(3)提供有效担保,即:若有亲友或其他担保人能提供足额担保 ,比如:房产抵押、银行保函、保证金等,可向法院提交《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书》并附上担保文件。
(4)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限高人员可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通过法院主持形成和解协议,协议中明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令”的约定,后期严格履行协议义务。
(5)债务已消灭,比如:生效文书被撤销(提起再审并胜诉);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明确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并注销等。可向法院提供相应法院裁定书、免除债务声明、死亡证明、工商注销证明等法律文件,此类情况法院必须解除限高,因基础债务已不复存在。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9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6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
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因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立即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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